药监局早前发布的2021年第50号公告中,明确要求: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针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哪些化妆品要进行功效测试,功效测试报告出具哪些内容,简单概况下。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2、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3、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5、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应当根据产品功效宣称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或通过物理作用方式发生效果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有物理作用的新功效,可免予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对于需要提交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的,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产品的功效评价,并出具报告。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测试包括: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和实验室试验。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测试应当有合理的试验方案,方案设计应当符合统计学原则,试验数据符合统计学要求,并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应当遵守伦理学原则要求,进行试验之前应当完成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确保在正常、可预见的情况下不得对受试者(或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有受试者(或消费者)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试验。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完成后,应当由承担功效评价的机构出具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报告。功效宣称评价报告应当信息完整、格式规范、结论明确,并由评价机构签章确认。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颜色和物态等相关信息;试验项目和依据、试验的开始与完成日期、材料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相关信息。